各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,济宁高新区、太白湖新区、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、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(推进办公室),市政府各部门,各大企业,各高等院校:
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、省政府关于深化简政放权、放管结合、优化服务改革和“减证便民”专项行动部署要求,切实解决群众办证多、办事难等问题,根据省委办公厅、省政府办公厅《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意见》(鲁办发〔2017〕32 号)要求,市编办组织开展了村(社区)证明材料清单的梳理工作,形成了《济宁市村(社区)保留证明材料清单》(以下简称《清单》),经市政府同意,现予以公布。
《清单》共保留村(社区)证明材料17 项。本通知印发10日内,市县两级政府要在门户网站及时进行公开,主动接受社会监督,方便群众办事。要严格目录清单制管理,对未列入清单的,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律不得要求办事群众提供,不得变相设置门槛或以其他形式要求提供证明材料。今后,如确需新增村(社区)证明材料的,先向市编办提出申请,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,按批复意见执行;未经市政府同意,不得擅自增加。凡《清单》之外要求申请人开具证明材料的单位或个人,一经发现,将严格按照“放管服”改革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。对群众在我市以外其他地方办事时需要由村(社区)开具证明的,应本着便企利民和合法合理的原则予以出具。不得以取消证明材料为由放松监管责任,要积极探索引入书面承诺等诚信机制,通过个人声明或承诺等替代证明材料,切实清除各类“奇葩证明”。
附件:济宁市村(社区)保留证明材料清单.pdf
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
2017 年9 月22 日